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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山东省2016年6月起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污

      时间:2017-02-09 07:05:25 发布人:admin 点击次数:1542
    山东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发文,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排污费,以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。
     
    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,山东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,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。2016年6月1日起,首先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,收费标准为3元/污染当量;2017年1月1日起,征收范围扩大至汽车制造业、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,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元/污染当量;2018年1月1日起,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,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。其中,VOCs污染当量值为0.95千克。
     
    山东省规定,所有排放VOCs的排放口均应征收VOCs排污费,对VOCs中的苯、甲苯、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,可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。
     
    由于各地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各有不同,山东省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、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,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。其中,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%~100%的,排污费按标准征收;在50%~75%之间的,按标准的75%征收;低于50%的减半征收。而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,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,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,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。
     
    山东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核定排污费,做到依法、全面、足额征收;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,奖优罚劣,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。排污收费全额缴入财政,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,自觉接受价格、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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